楊*平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有關規定,近日,應急管理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鐵路局、民航局聯合下發公告,決定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將“1674柴油[閉杯閃點≤60℃]”調整為“1674柴油”。“1674柴油”是否包括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
李*坤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根據新版30871受限空間作業6.8C)的要求,監護人應對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及攜帶的工器具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作業完畢后再次進行清點,防止遺漏在受限空間內。此處的登記簽字是否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還是監護人員簽字確認作業人員姓名?
楊*權
于2年前留言:
企業在進行全面深入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確認受限空間內不涉及可燃有毒氣體、不涉及缺氧窒息等情況,僅僅只是進出口受限,請問進入這樣的受限空間需要進行氣體分析嗎?動火作業也是一樣,不存在任何可燃氣體,僅僅是因為要辦理動火票,需要做動火分析嗎?如果需要分析,那要分析哪種氣體呢?
韓*晉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動火作業的作業負責人在現場不干活的情況下能同時擔任監護人嗎?盲板抽堵的生產單位作業指揮在現場不干活的情況下能同時擔任監護人嗎?有管理人員認為要求的專人監護就必須是專門一個人,其他的都不能干。
杜*雄
于2年前留言:
請問特殊作業票填寫時,“作業實施開始時間”是比“作業實施單位負責人意見/作業所在單位意見簽署時間"早還是晚?”作業實施結束時間“是比”驗收時間“早還是晚?
楊*權
于2年前留言:
關于特殊作業管理規范GB30871-2022第10.8條的疑問:“用于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時間一致”。 不知道這一條款怎么理解,比如:我們有一項檢修作業,涉及一級動火和臨時用電,我們的計劃檢修時間是從8:00——20:00,早上8:00辦理了臨時用電票及一級動火作業票,因為一級動火作業票的期限只能到16:00,因此在15:50重新辦理一級動火票,請問,此時要不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票?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設備安裝作業,時間是15天,涉及臨時用電和動火作業,安裝作業只是白天作業,晚上不作業,晚上停止動火,關閉總電源,那么請問,第二天要不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票?
張*華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30871里面關于高處作業分級在正文里面按照高度分級以及按照9種情形分級的兩種分級標準。但是在附錄里面的特殊情形分級無需按照高度區分進行直接分級。 打個比方,北方冬季施工現場,在墜落基準面2.5m高度進行高處作業。①根據正文B類分級,平均氣溫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業環境下施工我應該分級為II級。②根據附錄的高處作業分級,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低溫指作業地點的溫度低于5 C.)應按照IV級高處作業執行。我在這種情況如何進行分級?如果就高,北方冬季施工均為IV級,是否過于嚴格。 因資料性附錄不強制,可否在修定相關作業細則時部分考慮或者不考慮資料性附錄B的特殊條件下的高處作業情形?
安*白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我公司在動火作業中一直使用梅思安便攜式檢測儀可燃氣體檢測儀(LEL、氧氣、一氧化碳、硫化氫)來進行檢測,我公司涉及的可燃液體有甲苯、甲醇、甲醛、甲基酮等,可以用來直接測量嗎?還有可以在公司的制度中規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標準為0嗎?如果換算比較麻煩,容易出錯,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是執行零的標準的!
王*東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我想請教下,關于化工企業使用的動設備(如泵聯軸器)上的螺栓的使用壽命有沒有相關標準來判斷,一旦螺栓更換不及時斷裂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鄧*濱
于2年前留言:
您好,咨詢個問題:某企業氨儲罐1000立方,設計給出的高高連鎖設計值為50%,問題一:重大危險源計算時是否可以按照50%的設計值計算?問題二:設計的最大設計量是否能以聯鎖值為準?問題三:氨罐的備用罐是否考慮重大危險源計算?謝謝
王*斌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有兩個問題想請教一下。1.金屬露天鐵礦礦山屬于危險化學品單位嗎?2.二級動火監火人由哪一方來擔任?
羅*祥
于2年前留言:
專家你好,請問高處作業時現場須要圍設,但是沒有提下方須要圍設的具體半徑要求,只有建規JGJ80-2016里7.1條交叉作業提到了墜落半徑,請問化學品企業高處作業時如何確定下方隔離半徑距離?
陳*歡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請問企業內部工藝安全部實驗室歸屬于股份公司,為原料藥生產子公司開展項目反應安全評估委托業務,出具評估報告以完成項目首次工藝論證,是不是需要CNAS資質就可以?
張*源
于2年前留言:
老師,你好,30871-2022里面提到,吊裝質量小于10噸的作業可不辦理吊裝票。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我在市應急管理部網站上看到,一家單位因為沒開具吊裝票,沒安排監護人被處罰了4萬5,我聯系對方公司安全管理的同事,人家說吊裝質量是小于10噸的,所以沒開票,沒安排監護人,但還是被處罰了。 那么,小于10噸的吊裝作業,是不是可以不開吊裝票,但必須安排監護人?
祁*懌
于2年前留言:
室外線纜橋架算管廊嗎
錢*飛
于2年前留言:
1. 關于臨時用電的具體概念是否可以理解為在生產作業現場,使用的非直接生產性目的用電設備。 2. 我公司有兩臺防爆的可移動式封口機和標簽機,這個在我們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現狀評價報告中都包含的,這兩個設備連到現場的防爆插座上是否屬于臨時用電? 3. 夏天,為了工人降溫,放在指定的位置的防爆風扇,連接到現場的防爆插座是否需要臨時用電,因為如果這個按臨時用電,為了滿足現場一機一閘的要求,就需要使用臨時配電箱了,就又得按動火作業來了。
錢*飛
于2年前留言:
我公司現場有100多臺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器,每半年進行一次標定,如果零點有飄移,還需要打開防爆外殼進行零點重設,從使用實際情況看,每半年都需要進行零點的重設,而打開防爆外殼,如果按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實施,需要開100多張作業票,工作量實在巨大,而且因為如果特級動火,需要總經理簽票,一級動火就需要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負責人簽票,就意味著這幾個角色需連續4-5天在現場不停簽票,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用公司的普通作業票+監護人+便攜式氣體探測器的形式來完成這個工作。 類似的問題,如果在節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時間,易燃易爆區的連續生產線上的儀表出現故障,有可能對安全、環保帶來負面影響,需要緊急檢修,因為要打開這類弱電儀表的防爆外殼,能否按二級動火+便攜式氣體探測器連續監測這種方式實施,因為非正常工作時間,特級動火、一級動火的簽票人不在公司,無法及時趕到現場簽票。 建議:如果以后動火作業標準更新,是否可以引入高能動火、低能動火的概念,這樣可以將這種弱電儀表的維護、維修歸為低能動火適當降低些要求,便于企業對這些重要安全設施進行更好的維護。
許*軍
于2年前留言:
安全生產法要求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能否管理公司的消防工作?
潘*義
于2年前留言:
1.若現場一處腳手架高3.5m,1.7米處、和3.5米處均設標準平臺(滿鋪腳手板;雙圍欄,頂部圍欄1.2米,中圍欄0.6米;踢腳板),腳手架整體符合搭設標準。人員站在3.5米的上的作業是否屬于高處作業,是否辦理高處作業票。 2.登高平臺車(四輪),人員站的平臺也符合標準平臺(滿鋪腳手板;雙圍欄,頂部圍欄1.2米,中圍欄0.6米;踢腳板),人員站在平臺上作業是否屬于高處作業,是否辦理高處作業票。
趙*強
于2年前留言:
老師,您好。想咨詢一下對于天然氣長輸管道輸送企業在GB30871-2022適用范圍內嗎?對于8大特殊作業應如何執行呢,例如在天然氣長輸管道上打磨、噴漆作業,必須要按照特級動火作業執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