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獨山子“10•28”特大爆炸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來源: 化工安全與環境 瀏覽: 6673 發布于2007年03月08日
造成19人傷亡的2006年“10•28”新疆獨山子在建原油儲蓄特大爆炸事故,被認定為責任事故,相關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或受行政處分。
2007年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經“10.28”特大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這起事故直接原因為:安徽省防腐工程總公司在對在建原油罐浮頂船艙內進行防腐作業時,使用非防腐照明燈具,電線嚴重老化,多處接頭和絕緣損壞;作業時沒有按規定安裝機械通風設施,致使使用的防腐漆料和稀釋劑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機溶劑揮發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在艙內大量積聚,遇照明設備產生的電氣火花發生爆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將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安徽省防腐工程總公司陳某等6人移送司法機關,鑒于該公司T-101項目施工隊隊長兼安全員陳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司法責任;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安徽省防腐工程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劉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20萬元罰款;對獨山子眾恒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王某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同時,安徽省防腐工程總公司和獨山子眾恒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別被處以55萬元和60萬元罰款。
2006年10月28日19時16分左右,安徽省防腐工程總公司在對獨山子在建原油儲蓄罐進行防腐作業時發生爆炸事故,造成現場作業人員13人死亡,6人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