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國安全生產報》刊登了一篇《對央企加油站——縣級安監局是否有執法權?》的文章,該文對縣級安監局是否對央企有執法權的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讀了本文后,筆者認為國家安監總局應該制定有關規定,盡快明確對央企的監管權限。
按照屬地原則和有關規定,縣級安監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也就是說,只要是在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無論是央企,還是其他企業,縣級安監部門都有監管權和執法權,都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但是,如果真讓縣級安監部門來負責央企的安全監管,總讓人覺得有小馬拉大車之感,監管起來非常吃力,從級別上不對稱,管起來有一定的難度。
同時,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因此,按照15號令的規定,縣級安監部門對央企及所屬企業就沒有監管權限和執法權限。
由于以上有關規定前后矛盾,造成了在執法的混亂,這樣很容易造成各級安監部門監管和執法的上混亂。情況往往是這樣的,好管的企業都爭著管,有利的事情特別是有經濟利益的事都爭著干;難管的企業、有危險的企業都不愿管,遇到難事、擔責任的事都繞著走,互相推諉扯皮,不愿承擔責任。鑒于以上情況,建議上級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明確央企的監管權限。
(孫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