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平度化肥廠"522"爆炸事故
瀏覽: 6971 發布于1986年05月21日
?1986年5月22日,山東省平度化肥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原因:該廠合成車間銅洗再生器更換盤管時,在對再生器動火作業未結束的情況下,工人將氨回收塔出口閥上的盲板撤掉,此時半水煤氣氣柜放水封開車,致使煤氣順回收管線倒入再生器,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遇到電焊火花發生爆炸。相關安全知識:動火作業相關要求,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 GB 50016、GB 50160、GB 50074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 5.3 規定執行;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索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 全防火措施;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 23.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鐵路沿線 25 m 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 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 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