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為什么會引發爆炸?經營者該如何定罪?一直以來,危化品安全是社會關注重點。隨著“119消防宣傳日”即將到來,記者近日聯系了成都市成華區依法治區辦相關負責人,對曾經引起廣泛關注的“7·12”成華區龍潭街辦違建倉庫、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燃爆事故,該負責人向記者披露了其中的相關細節。
案情回顧
2010年7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龍潭寺派出所接市公安局110指令:成都市成華區龍潭鄉新民村1組發生爆炸。接指令后,民警立即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經調查,此次事故系存放在成都市成華區龍潭鄉新民村1組一無名倉庫內的危化品連二亞硫酸鈉(俗名:保險粉)產生自燃后引發火災及爆炸,事故致使周圍部分民房受損,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汪某、馬某系化工有限公司經營責任人,因沒有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違規儲存、運輸連二亞硫酸鈉、氯酸鉀等危化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了此次嚴重的后果。
2011年9月,化工有限公司經營責任人汪某、馬某因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成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爭議焦點
觀點一: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該觀點認為本案中汪某、馬某經營化工企業,明知連二亞硫酸鈉、氯酸鉀的化學屬性,仍然將該物品存放于不具備資質和條件的倉庫,主觀上有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態,這種違規存放危化品的行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事實上也引起了爆炸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廣泛的社會關注。
觀點二: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性。
該觀點認為汪某、馬某身為化工企業經營者,在進行生產經營中,違反了連二亞硫酸鈉及氯酸鉀存放的規定,并指令其工人對違章存放的連二亞硫酸鈉冒險進行裝運作業,導致同存一倉庫內的連二亞硫酸鈉自燃引發氯酸鉀發生爆炸,造成嚴重后果。汪某、馬某對爆炸事故負有責任,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觀點三: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性。
該觀點認為汪某、馬某沒有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違規儲存、運輸連二亞硫酸鈉、氯酸鉀等危化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因此應按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法官認為,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必須要嚴格“其他危險方法”的適用范圍,刑法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概括為“其他危險方法”,這只是指那些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方法的危險性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本案來看,其違規存放危化品的行為的危險性不如前四種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直接,其更多的是存在事故的隱患。另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的行為引起的,危險物品肇事罪是由于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因此,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定性更為準確。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其實質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危險物品肇事罪是特別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普通犯罪,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應按危險物品肇事罪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