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事故責任人最大的責任究竟在哪里?撇開個案不說,把近年各地發生的類似事故略作總結,筆者不禁要說:事故責任人最大的“責任”,就是混淆了“應急”和“救援”之間的關系。
責任在于,把“應急”和“救援”當作同一個詞。“應急”的定義是: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救援”的定義是:在遭遇災難或其他非常情況時,實施解救行動的過程。當前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層生產經營單位,照本宣科地出臺應急救援方案,機械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沒有深入研究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安監總局的一些重要文件精神,導致應急救援寫在紙上、組織機構貼在墻上、重視程度掛在嘴上,一直等到事故發生之后,也沒有徹底弄清楚“應急救援”體系的真正內涵。各地亟需認真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法》,認真研讀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安監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弄清楚應急救援體系的實質內涵。
責任在于,把“應急”和“救援”當作同一回事。既然,應急和救援是兩個概念截然不同的詞語,那么在操作過程中當然也就不是同一回事。否則,安監總局為什么總是強調“應急救援”,而從來沒有“救援應急”的說法?結合國家安監總局出臺的許多文件,以及“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等重大決策方針,包括對“應急救援”一詞的字面排列順序,我們都不難得出一個結論:之所以把“應急”發生在“救援”之前,是要求各地、各級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首先全力抓應急、抓預防,在“應急”失敗的萬不得已情況下再實施迅速有效的“救援”行動。但基層往往有些單位直到事故發生,才把“應急”和“救援”措施一起搬出來,但此時應急措施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喪失了原有意義。
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隱蔽性、突發性、可預防性三大特征。但各地應急救援體系看似健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仍在陸續發生,這種局面似乎與上述特征中的“可預防性”特征相矛盾。關鍵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尚未樹立這樣一些基本的觀念:“應急”在前,“救援”在后;“應急”主要指事前預防措施,“救援”主要指事故形成后的搶救措施;只有事故前全力做好“應急”即預防工作,才能避免出現“救援”的被動局面;“救援”的實施,意味著“應急”的失敗。
“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的爆炸聲早已平息,但事故的陰霾并未散盡——城市城市設施要搶修,受傷人員要救治,城市管網要排查,事故責任要追究……許多后果才剛剛產生,或者尚未產生。而最為迫切的,是要對事故發生過程進行回顧,認真查找一下:有哪些可以預見的后果被心存僥幸地忽視?有哪些預防措施被“后置”?有哪些環節存在“意識滯后”?
事故再次敲響了沉重的警鐘,各地需要來一次深刻的反省和自查:“應急救援”最關鍵、最有價值的內涵是事前預防,事故發生后的搶救、搶修、善后等工作僅指“應急救援”的最后一個階段。混淆“應急”和“救援”的概念、擺錯“應急”和“救援”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危險的。
(韓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