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水污染事件雖然是一個污染事件,但是,它從中折射中的許多東西值得我們去深思,其教訓值得我們去借鑒,它為我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許多啟示。
一是消除事故隱患要徹底。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昨日通報,據初步分析判斷,周邊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溝內水體苯超標的直接原因,其產生與原蘭化公司分別于1987年和2002年發生的兩次泄漏事故有關,這兩次事故的污染物沒有及時處理而導致污染事故發生,如果當時事故發生后,能及時回收污染物,可能事故就不會發生。因此,從這次事故對安全生產工作也有著很好的警醒作用,要求我們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不能有一絲一毫的馬虎。
二是堅決杜絕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據東方早報記者調查,蘭州石化的排污干管由前蘇聯某設計院設計,全長25.88公里(后延長至26.78公里),1960年正式投入使用,迄今已服役50多年。目前仍以每天約7萬立方米的流量排污,而該管道在2004年就被認定超過了使用極限。在這超期服役的近十年中,蘭州石化至少發生過6起嚴重安全事故。其中一次爆炸事故中,爆炸點距最近的居民區僅500余米,附近50米左右就是一家大型水廠。同時,蘭州水廠自流溝建于上世紀50年代,屬于“超期服役”,蘭州市政府于2007年將全市自來水業務高價賣給威立雅水務,卻沒有對“超期服役”設施進行任何改造,給全市供水埋下安全隱患,也是導致這次污染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次事故也再次提醒我們,必須禁止使用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禁止使用超期服役的設備和設施。
三是嚴格落實責任。這次污染當然是污染企業應負主要責任,但是,政府的監管責任也不可推脫。如果政府建構起安全供水責任鏈,這起自來水苯超標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以避免的事故發生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借此事故,明確有關部門、企業的責任,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同時,也對安全生產工作以警示,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設責任安全、責任政府,落實好企業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的監管責任。
四是打造誠信安全。蘭州的這次自來水污染發生在很多地方拒絕PX化工項目的敏感時期,人們會由這次事件聯想到PX等危險化工項目對人們、對社會的危害,會質疑企業對這些項目的安全可信度,會質疑政府對這些項目的監管力度,質疑政府和企業能不能為民眾提供可靠的安全安全保障。這就迫切要求我們當前必須打造誠信安全,讓民眾看到一個公開、透明、有責任、有誠信的政府和一個對社會有安全責任的企業。
五是安全生產重在預防。盡管蘭州市對這次污染事件反應很快,但它之前的應急措施的缺位,即使再快的反應也是“慢的”。 出了事情后再挽救,這樣的“亡羊補牢”式的飲水安全民眾已經無法接受,而必須羊“不亡”而補“牢”,在事前預防上采取應對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從這次事件中,也提醒我們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及時發現事故苗頭,消除事故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孫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