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污染事故 吉林石化被罰百萬
來源: 化工安全與環境 瀏覽: 5869 發布于2007年03月08日
國家環保總局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分公司)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經調查核實,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故,明確要求各部門要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作出嚴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規定,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