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應急管理部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全國各地涉及重大危險源企業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企業公示牌設立、安全風險承諾公告內容更新等相關工作,全面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然而,筆者在企業安全檢查時發現,各地重大危險源企業在執行《辦法》時存在認識誤區,執行方式五花八門,落實結果不盡如人意。筆者認為,把“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到實處,以下五個方面可作為抓手:
1.責任調整因企制宜
企業應以《辦法》已明確的主要負責人7項責任、技術負責人6條責任、操作負責人4項責任為基礎,結合企業重大危險源的級別、規模進行適當調整相關人員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責任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檢查中發現:有不少企業技術負責人責任中出現“定期”字樣,而沒有明晰的具體責任時間,導致《辦法》執行和考核的操作性較弱,管理結果易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成為“空洞化”管理。
2.工作措施量化可執行
企業應把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的每一條責任細化成具體措施,并且確保可執行、可量化、可考核;同時,明確履職周期,形成履職記錄表。檢查中發現:不少企業原文照抄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沒有細化量化,操作性不強。安全責任不是假大空,也不是紙上談兵,更不是空有制度高高掛起,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地細化各層級措施,才能滿足《辦法》的管理初衷。
3.工作記錄信而有證
企業各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人,應親力親為,按照履職要求推進工作,如實描述履職過程并記錄。記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照片、錄像或者附件資料。檢查中發現:不少企業在履職記錄中,僅填寫“是”或“否”,且不能提供客觀的佐證材料,如文件、照片、視頻等,僅憑企業的自證。根據《辦法》第九條要求,所有記錄需可查詢可追溯。
4.工作結果科學評估
企業應制定包保責任人履職情況評估制度,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周期、評估內容、評估結果、持續改進、評估人員、評估時間等方面內容,并且把評估結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與績效管理。檢查中發現: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未對包保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估,或者評估內容空虛、泛泛而談,此舉與《辦法》管理初衷背道而馳,做成了應付檢查而執行的表面文章,且無法使包保責任人對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產生職業成就感和歸屬感,對于企業科學推動“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產生了阻礙。
綜上,只有抓住企業關鍵人,加強考核評估,補齊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短板,才能有效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不斷提升重大危險源本質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