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七章三十條,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風險防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安全責任等內容,涵蓋了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的各個環節。《規定》明確了各相關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在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外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以及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程序,要求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實行從嚴管理。《規定》還要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加強對派出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此外,《規定》強調落實境外安全責任制,把企業負責人列為境外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并將安全防范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為企業考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