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油品、危險化學品作業碼頭裝卸、過駁、儲存等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依法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進行核查、復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一律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對裝卸作業量大的油品碼頭和危險化學品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令其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通知強調,從事石油化工碼頭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人,在對安全情況進行自查整改的基礎上,必須依法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產應急組織指揮和應急救援體系;盡快建立危險品碼頭信息基礎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沿海萬噸級、內河千噸級及以上的油品及危險化學品碼頭的港口經營人,應在今年年底以前,委托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專項安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