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管理是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之一,貫穿于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是實現本質安全的一個關鍵環節。通過實施有效的變更管理,實現人員、工作過程、技術、設施等方面的改變,達到控制變更風險的目的,使企業能夠盡可能減少或杜絕因變更所引發的安全事故,推動化工企業自身的安全可持續發展。
歷史上曾有多起事故均是由于企業變更管理不嚴格,造成變更后的風險失控而發生的。
近日,筆者在一家企業開展安全檢查時,發現企業的甲類倉庫中原設計儲存噸桶裝甲醇原料,設計單位在該倉庫內設計安裝了有毒氣體探測器。后期,企業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在生產過程中新增了乙醇,作為溶劑使用,并把乙醇儲存于甲類倉庫的一個獨立分區內,并辦理了變更管理手續。乙醇是甲類易燃液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的要求,在乙醇儲存倉庫內應該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
但在筆者檢查時,卻發現企業儲存乙醇的倉庫分區內安裝的是依然是有毒氣體探測器,而非可燃氣體探測器。通過與企業陪檢人員交流得知,原來企業在辦理甲類倉庫新增乙醇儲存的相關變更手續時,盲目地認為倉庫內原設計安裝的探測器是符合規范要求的,并未辨識到其中的安全風險,導致乙醇倉庫內設置的有毒氣體探測器無法及時探測到泄漏的乙醇物料,從而埋下了新的安全隱患。
筆者認為,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是監測氣體泄漏報警的重要設施,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安裝,并確保現場設置的氣體探測器類型與儲存物料的危險特性相符,保證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另外,企業應加強變更管理培訓,將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變更納入變更管理工作中,高度重視變更過程的風險分析,嚴格履行變更管理程序,確保變更實施過程中和變更實施后的安全風險均處于可控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