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提倡“以人為本”,可見在任何情況下人都是擺在第一位的,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去換取帶血的GDP,溫總理曾經說過:“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作為代價”。
從事安全管理的人最重要的是要具備最基本的安全意識,一個沒有安全意識的人或者說一個對安全工作沒有興趣的人去從事安全管理工作,其結果可想而知。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認為“意識決定行為”,一個沒有安全意識的人怎能去主動排查各種事故隱患,既然事故隱患不消除,難免出現安全生產事故,這是具有因果關系的。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就是人的管理工作,應有效利用現有的安全從業者人力資源,管理好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我泱泱大國,僅靠幾個領導、幾個部門的有限工作人員去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是遠遠不夠的,就是全天候跑斷腿也是忙不過來的。我國目前通過認證和考試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已有十多萬人,從這十多萬人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重視,足可見其對安全工作的熱情和對安全工作具有的積極態度,目前應對這批人進行充分利用,否則將造成安全專業人士的極大浪費。如果說“十一五”是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啟動階段,那么“十二五”就是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使用階段(“十三五”是成熟階段)。所以我想對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使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僅供總局領導參考:
1、由于安全管理工作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是隱性的,很多單位都抱著僥幸的心理,不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從而導致安全管理人員待遇低下,直接影響安全工作者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所以應從立法層面,提升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地位,提高其待遇,在企事業單位及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依法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使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成為一個具有極大社會吸引力的執業資格,以引起全社會對安全工作者的重視。鑒于目前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人數,建議現階段在高危行業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依法強制配備;在非高危行業依法逐步配備(可以規定一個過渡期)。
2、抓緊理順注冊安全工程師和安全評價師的關系,目前二者工作交叉重疊,有矛盾的地方。個人認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應該包括安全評價師的工作內容,如果一個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連一個安全評價都做不了,對一個安全事項不會進行安全評價,分不清安全風險程度大小及如何進行安全風險辨識,還談何進行安全管理。如同一個國家注冊會計師和專職會計師一樣,國家注冊會計師不能從事專職會計師的工作,那豈不是笑談?不能本末倒置。建議下一步重新修訂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時增加安全評價的內容,使注冊安全工程師掌握安全評價知識。同時還應理順總局頒發的安全證書和各個系統自己內部考核發的安全資格證書的關系,一個安全生產工作,證出多門,又雜又亂,也不好進行管理,建議應該統一資格證書進行規范管理。
3、如果《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近期能順利出臺,建議在“十二五”期間,抓緊修訂《安全生產法》,目前《安全生產法》已不合時宜,并同時抓緊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爭取早日出臺,使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真正走上法制化軌道,使該項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提高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力,使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不受其他外來因素干擾,能夠獨立開展工作,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5、目前生產經營單位多數都配備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在當前“安全第一”已不再是一句口號的情況下,建議在生產經營單位積極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安全總監由國家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擔任,安全總監直接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具有絕對的安全生產事項決定權,使真正懂安全的一級注安師走上安全管理的重要領導崗位,避免非專業人士在安全管理重要領導崗位盲目瞎指揮,畢竟安全管理重要領導崗位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崗位,應給予極大的重視。
6、我國安全生產是兩級責任主體——政府和企業。為了讓注冊安全工程師更好的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建議政府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執業津貼制度,凡是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注冊后都將享受政府執業津貼,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人員嚴重匱乏的今天,讓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工作成為我國安監系統人員工作的外延,將大大緩解安監系統工作人員嚴重不足的問題。
7、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依法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為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事項年審核報等工作及單位招投標工作的必備條件。只有這樣才能制約以上單位主動依法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避免《注安條例》出臺的注安配備政策成為一紙空文。
以上供參考。
(遼寧省水利廳 溫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