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31日,保定市石油化工廠渣油罐發生爆炸、火災事故,波及20余米處的兩個容積為1800立方米的汽油罐發生爆炸起火,造成16人死亡,6人重傷。炸毀油罐三個,燒毀渣油169噸,汽油 111.7噸,還有電氣焊具、管道等,直接經濟損失45萬余元,全廠被迫停產達兩個多月。
1)、事故經過
1984年3月初,保定市石油化工廠為解決燃料渣油的質量問題,決定將原液控塔搬遷到 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側8.3米處,此項工程由保定合成鞣劑廠承包施工。在工程即將結束的3月31日16時25分,施工人員在液控塔最上一層平臺的北側進行電焊作業,電焊火花點燃了從渣油罐頂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氣體,引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毀距該罐8.2米遠的防火墻,進而引起距該罐20米遠的兩個汽油罐(各1800立方米)起火爆炸,火災覆蓋面積5000平方米,歷時5小時10分,于當晚9時35分才被撲滅。火災導致16人死亡,6人重傷,500立方米渣油儲罐和2個1800立方米汽油儲罐均被炸毀,169噸渣油、 111.7噸汽油和現場的電氣焊具、管道等均被燒毀。
2)事故原因
(1)違章輸送渣油,造成油溫過高,罐區形成爆炸性氣體。此次事故發生爆炸的渣油儲罐原為鍋爐車間鍋爐燃料油罐,后被改作渣油儲罐。按照石油部煉油廠油品貯運工藝設計第二節的要求,油罐內油品的貯存溫度一般不高于90℃,如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熱油可以進罐,其進罐溫度不高于120℃,熱油罐的基礎應加特殊處理。但此罐被改作渣油儲罐前,該廠領導對此方案未交設計部門按有關專業國家規范進行設計,也未經熱力學計算,未加任何換熱、冷卻裝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違反了上述要求。3月30日10時,365℃高溫的熱渣油從常壓塔底出口通過管道輸入該罐時,雖經管道自然降溫,但進入油罐時溫度仍然過高,因此產生大量瓦斯,與罐內空氣混合形成可爆性氣體。這種氣體充滿油罐后,即從罐頂的透光孔、量油孔、排氣孔等處向罐外溢出,形成爆炸危險區域。
(2)違章進行明火作業。3月31日16時25分左右,市氧氣廠職工劉某、王某在渣油罐南側距罐8.3米處的液控塔上進行電焊作業,電焊火花與罐外溢出的可爆性氣體相遇起爆炸,罐內渣油噴出釀成火災。
(3)單位領導不尊重科學,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該廠是1972年從部隊接收過來的一個小煉油廠,從小到大逐步發展起來的,總體布局和一些設備本來就不甚合理,存在許多危險因素,由于廠領導重生產輕安全,對于潛在的危險因素沒有認真進行解決,終于造成這次惡性爆炸火災事故。
在易燃易爆場所焊接,焊接前必須按規定事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作業, 嚴格做到“三不動火”。
正式焊工焊接前檢查作業下方及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作業面是否有諸如油漆類防腐物質,如果有應事先做好妥善處理。對在臨近運行的生產裝置區、油罐區內焊接作業,必須砌筑防火墻:如有高空焊接作業,還應使用石棉板或鐵板予以隔離,防止火星飛濺。
如在生產、儲運過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設備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前必須撿查與
其連通的設備、管道是否關閉或用盲板封堵隔斷,并按規定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取樣化驗,經分析合格后方可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