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問責監管”是指通過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督促,所推行的一種問責監管方式。主要圍繞安監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適時組織不同的問責方式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是促進安監責任制度落實的有效途徑。
問責監管內容一般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獨斷專行、決策失誤,濫用職權、違法行政,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不求進取、平庸無為,暗箱操作、逃避監督,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態度冷漠、作風粗暴,鋪張浪費、攀比享受,監管不力、處置不當等問責監管。重點對決策過失、執行過失、法紀過失、管理過失、其他過失等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問責監管,不斷加強各級安監責任行為的規范。
靈活運用問責監管方式,一般每半年一次由上級對下級進行問責考量,或由下級對上級進行問責考量。主要考量各級安全生產主導監管責任的落實情況,有效解決政府安監工作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其問責處置方式有: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等8種。
問責監管的組織形式,不僅是事故責任追究或者某種違法違紀責任追究的一種問責形式,我們應該把問責監管引申到各級安監履職行為當中,可通過對專項活動或某階段工作的責任制度落實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問責監管,也可對特殊違規違章行為進行特殊問責監管。這樣,才能使事后問責監管前移到履行職責過程之中,使責任落實更到位、更有效,使問責監管工作常態化,真正起到日常問責監管的作用。
(評論員王衛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