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值30億元的企業,安全硬傷讓人不放心!
來源: 中國安全生產報 作者: 劉萍 瀏覽: 2678 發布于2016年08月15日
——安徽安慶市泰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檢查記
員工把空氣呼吸器背反了

動火票存在問題,被收繳
7月25日至27日,記者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長江沿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專項檢查組到安徽省安慶市、池州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對部分化工企業的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進行突擊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遏制重特大事故。然而,現場隱患重重,讓人大跌眼鏡。
“發現五方面問題,每一條都不讓人放心,有的涉嫌違法,建議安慶市安監局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7月25日,檢查組組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三司司長孫廣宇對在座的安徽省、安慶市安監局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說。
7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長江沿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專項檢查組來到安徽省安慶市。由于航班晚點,下午兩點到達安慶后,大家顧不上吃午飯,就直奔安慶市泰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這家企業有2.8萬立方米的球罐,主要是MTBE、混合芳烴、異辛烷、丙烷以及液化氣等。這是一級重大危險源,我們要定點檢查。”孫廣宇說。檢查組一行還包括兩名化工專家: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質量安全部副主任稽建軍、天津石化安全處高級工程師邢鳳儀。大家頂著烈日,在38攝氏度的高溫下,直奔企業罐區。
報警音箱不響
呼吸器竟背反了
這家民營股份制企業從事液化氣深加工,年生產能力60萬噸,產值今年可達30億元。企業有10個2000立方米球罐,6個1000立方米球罐,254臺特種設備,167臺安全閥,94個可燃氣體報警器,以及各類壓力管線。企業有一級重大危險源和四級重大危險源,目前正處于設備檢修階段。
檢查組從罐底看到罐頂,從現場查到控制室,像醫生查體一樣,細致地檢查。快速截斷閥首閥關著,旁路開著,不起作用;前后截止閥沒有鉛封;過橋晃動,中間支撐不起作用;靜電消除器安裝不規范……這些問題顯然是硬傷,而走進生產控制室,檢查組發現的問題更是讓人驚出一身冷汗。
在電腦前,專家發現儲罐的高低液位報警設置不清晰,現場操作員說低位設置在1.3米,也有人說是1.5米,而高位在8米或8.5米。可在電腦上看不到低位設置,實際上電腦記錄的最低位置曾到過0.7米,而高位曾到過9米。
另外,報警信息僅能通過電腦屏幕左上角閃動的紅色小方塊來顯示,并無聲音報警。本該報警的兩個小音箱沒有發出任何聲音,還被接到了其他電腦上。
“你們每班工作12個小時,值班人員不可能時時盯著屏幕,必須要有聲光報警,這是有明確規定的。”專家嚴肅指出。
“為什么沒有聲音報警?是一開始就沒有,還是中途撤了?誰撤的?是怕吵到自己休息?還是有其他原因?”
控制室內應該配備兩套正壓式呼吸器,但現場只有一套。僅有的一套,壓力也只有13公斤,遠遠低于國家標準。檢查組要求企業員工在現場穿戴呼吸器,結果不僅穿戴程序不對,而且員工竟然把呼吸器背反了。好不容易穿上了,呼吸面罩也沒有戴嚴密。
“為什么沒有檢查?少了一套,等于沒有。這是關鍵崗位,不但要保護自己,還要處置緊急情況,救援被困人員。你們以這樣的狀態去救人,只能是送死。”專家非常生氣地訓斥。
此外,檢查組發現控制室設備間后墻有一個很大的洞,多條電纜從此間穿過。專家指出,小動物很容易通過洞口進入室內,可能會咬壞電纜。
制度形同虛設
遇到問題找理由
在室外維修地點,檢查組發現,現場有五處動火地點,有7名焊工正在作業,但只有一張二級動火票。通過詢問得知,企業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檢測要有二級動火票,但現場人員并沒有按規定執行,而且此次檢修作業填報的是2名工人作業,事實上現場有7個人。檢查組當即收繳了動火票。
隨后,檢查組發現,企業7月份的現場巡回檢查記錄只有4次,而且沒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烈日下3個小時的檢查,確實發現了很多問題,有的相當嚴重,并涉嫌違法。孫廣宇提出企業存在五個方面的嚴重問題。一是罐區重大危險源管理不到位,高低液位報警設置不清晰,雖有過超限報警,但企業沒有仔細分析原因和研究對策,報警器是“啞巴”。“這是易出大事故的地方,也是出大事故的節奏”。二是特種作業管理不到位,規程要求,一級動火作業前進行現場檢測分析不得早于動火作業30分鐘,但從過去的動火票中發現,分析和施工之間間隔1個多小時。三是應急管理不到位,設備、人員、培訓、演練都不合格。四是管理標準低,落實不到位。“整套的制度,厚厚的一本,有七八厘米厚,但是形同虛設,因為現場發現的問題,制度中都有涉及。不僅如此,企業還不重視過程考核,沒有督促落實,沒有檢查管理的痕跡。”五是未認真吸取其他事故教訓。現場發放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問卷”中有12道題,其中,問及江蘇德橋倉儲“4·22”罐區著火事故的直接原因,現場沒有人答對。
記者注意到,面對檢查組提出的問題,負責人總是找借口、找理由辯解:“昨天開會剛說了”、“這個原本做了”、“這個布置過”。這樣對待安全生產工作的態度怎么能讓人放心?
檢查組明確提出,待企業整改完成之后,企業董事長要進行安全承諾。